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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考核奖励条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1-19   浏览次数:782

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考核奖励条例

 为使本中心各项工作得以规范的开展,形成一种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奖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方式、等级及判定标准

1、方式:中心主任由全体专职人员进行考核;副主任、研究所长、重大课题组组长由中心主任会同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专职研究人员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

2、等级:共分A(优)、B(合格)、C(不合格)三等。

3、等级判定标准: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所取得等级为准;若三个等级的票数均不足三分之一,则取其总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两个等级中偏低的一个;若任何两个等级之和均超过三分之一,则取其中两个较高中偏低的一个。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中心主任

1、每年需向全体专职研究人员述职汇报一次;

2、述职汇报内容包括一年来中心各项工作的运行状况,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3、本人在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不足,以及相应的改正措施。

(二)副主任、研究所长及课题组组长

1、每年进行一次;

2、由中心主任会同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

3、考核结果分别向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并须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研究人员的同意。

(三)中心专职科研人员

1、每年进行一次。

2、主要由专家委员会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定。

(四)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

1、每年进行一次;

2、由中心主任负责;

3、考核结果向中心全体专职人员通报;

4、考核内容包括本人是否严格遵守考勤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是否认真等。

三、工作定额、质量标准

1、中心全体专职、兼职人员,必须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科研任务。

2、所完成的课题成果及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学术质量是否合格由专家委员会考核、审定。重大课题的成果是否合格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

四、奖惩原则

1、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的经济收入及其它利益进行挂钩。

2、连续三年取得考核优等的专职研究人员,中心在出国、晋职、科研津贴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3、中心主任如不按时述职或进行考核,或对副主任、各研究所长、课题组组长考核所作出的结论遭半数以上的否定(由全体专职研究人员投票决定),将被视为失职。主任对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所作的结论均不通过或连续三次均有一个结论不通过,也被视为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