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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1357

院教〔2017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技术手段,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实现实验教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以下工作: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制订、编写、审查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审查各门课程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相关教学文件等;组织、督促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评估、研究、改革和经验交流;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评;负责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课程的安排和落实;安排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开展与本学院课程相关的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开设的实验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每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进修计划。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实验教学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在实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一)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制定并以此为依据组织实验教学的实施,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本、专科学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规定各专业的实验课必修学分、选修学分,规定各类实验课程学分组成和最低学分要求,并作为开课、选课、修课的依据。

(三)实验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实验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各学院传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进行统一的实验课程安排,下达到各实验室。

第十条  各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确保全部实验课程正常开出。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实验内容或实验学时,必须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表,是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是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和申报订购实验材料,领取实验消耗材料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必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最少1周制订好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计划表,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汇总,形成下学期总体实验教学计划表。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建设。所有实验教学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讲义,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与要求、原理与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实验教材的内容与方法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及时更新;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对学生应逐步增设设计性、综合性的实验内容,善于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验讲义及因仪器设备限制等原因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必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至少保证两人一组进行实验(特殊情况除外),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一人一组单独操作。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努力建成开放型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开设实验的基本依据。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建全实验项目卡。

第十五条  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所需的一切实验材料、工具与实验教学资料。

第十六条  负责实验课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确熟练的操作技能,实验前必须依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试(或预实验)。在每次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必须严格要求,在实验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在实验前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预习合格方允许做实验,要尽量让学生独立完成操作、数据处理和实验结果讨论分析。

第十八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操作基本技能和技巧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规范、标准的实验操作方法,并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指导教师签字后实验方告结束,如果数据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二十条  切实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实验结束后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清理实验室,做到人走断电,关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记录每个学生进行实验和完成实验报告的基本情况,尤其要注意数据处理方法、运算的准确性及图表的质量,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以此作为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积极安排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必须有实验室主任或有经验的教师参加,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的考核(考试或考查),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计算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分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原则上不得缺课。因故缺课的学生由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累计缺课超过实验总学时的1/5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实验教学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