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6〕40号
第一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授课时数。
第三条 任课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须出示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假条、会议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并认真填写《调(代)课申请/审批表》,停课须注明具体补课时间。
第四条 各学院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课程调整仅涉及本学院且调整时间为一周以内的,经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调整涉及跨系课程或调整时间为一周以上的,经教学院长签署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及教学秘书至少应于上课前一天通知到上课学生。对有外学院学生选修、重修和旁听本门课程的,应尽量通知;确实无法及时通知到位的,教学秘书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第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调课及停课后补课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调课及补课安排上课的教师作旷课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在设置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时,应有两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以便在任课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由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前经本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方可代课。
第九条 教务处对每学期各学院教师调、停课情况进行公布,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累计学时超过6学时者,原则上不得参评该学年度校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条 各学院组织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如确需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师或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的调、停课安排,由教务处统一提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因全校性的统考而产生的调、停课,由考试承办单位提前一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考前一周,应再次落实有关调、停课安排。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最后1~2周为复习考试周,此间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